关于第62819382号“合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合众 62819382

阅读:108004 2023-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9382号“合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530号“合众”商标、第22968830号“合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九)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待上述商…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9382号“合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530号“合众”商标、第22968830号“合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九)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九处于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合众”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第7833949号“合众传播”商标、第16864302号“合众”商标、第18384535号“合众房车 UNITED RECREATIONAL VEHICLE”商标、第22678588号“合众环科”商标、第22911624号“合众环能”商标、第19897858号“金合众”商标、第9069427号“合众健康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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