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张玉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1710号“BYTE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第36699980号“BYTEMALL”商标、第44683838号“BY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现均由抖音视界有限公司所有。
2、第22541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归属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