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90974号“Π W-IBE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Π W-IBEDA 59590974

阅读:104837 2023-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90974号“Π W-IBE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3367号“馨月 LUCKCLOVER及图”商标、第181190…

  申请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90974号“Π W-IBE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3367号“馨月 LUCKCLOVER及图”商标、第18119025号“SUPER PI及图”商标、第24797155号“团贷网 WWW.TDW.CN及图”商标、第56889192号图形商标、第9133121号图形商标、第25794815号“JL”商标、第21977380号“团贷网 WWW.TUANDAI.COM及图”商标、第9580908号“杰理JL”商标、第29673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商标构图、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申请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五、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动画片;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光学器械和仪器;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动画片;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动画片;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9590974号“Π W-IBE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Π W-IBEDA 595909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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