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7644号“有好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文字“有好戏”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化创意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材料、使用推广材料、相关项目案例证据、委托创作协议、相关报道、相关合同、所获荣誉等证据(U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有好戏”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