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64309号“斐思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斐思妮 47464309

阅读:133187 2023-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斐思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沙沙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47464309号“斐思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斐思妮”为臆造词,是由我公司独创设计,该品牌真正的所有人。经在天猫、淘宝、拼多多等网购平台持续、推广和使用该品牌已与我司形成了强烈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广州斐思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沙沙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47464309号“斐思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斐思妮”为臆造词,是由我公司独创设计,该品牌真正的所有人。经在天猫、淘宝、拼多多等网购平台持续、推广和使用该品牌已与我司形成了强烈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30862936号“斐思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引证商标完全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客观条件。另外,被申请人为个体户,申请了两百多个商标,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抢注和囤积商标,被申请人是我司引证商标产品的代理商,且黄沙沙名下有一家100%持股的公司,长沙铭光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了“斐思妮官方旗舰店”,该店铺上架销售了5款我司引证商标的护肤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搭便车的企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猫店、京东店、拼多多截图;

  2、长沙铭光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眉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唇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 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1件商标,其中包括“花西子”、“敷尔佳”、“光明”、“达克罗宁”等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所有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7464309号“斐思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斐思妮 474643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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