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03723号“OpenCloud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enCloudOS 60003723

阅读:82668 2023-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3723号“OpenClou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5690号、第26030751…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3723号“OpenClou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5690号、第26030751号、第34691951号、第34739884号、第59205841号、国际注册第1480120号、第3351319号、第58446570号、第74097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将无效,引证商标五、八已经下发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网络检索结果、荣誉证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阶段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后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均含有相同的英文“Open”,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OpenCloudOS”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0003723号“OpenCloud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enCloudOS 600037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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