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市郭老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0053号“福瑞祥老黑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9747号、第48034827号、第59748442号、第9652931号、第4107427号、的第62841878号、第63078675号、第31074383号、第447062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七处于实质审查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福瑞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的显著识别文字“福瑞祥”、“瑞福祥”、“福芮祥”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