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08287号“坝上草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坝上草原 63908287

阅读:110664 2023-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真人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8287号“坝上草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349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另,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草原名称、景点名称等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

  申请人:真人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8287号“坝上草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349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另,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草原名称、景点名称等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正当性,其大量注册商标不具有恶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解释说明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曾先后申请注册了1660余件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坝上草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坝上”,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帐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草原名称、景点名称等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3908287号“坝上草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坝上草原 639082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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