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乐思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3147号“飞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81426号、第20349766号、第23386853号、第1474295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8期、第1797期、第1813期、第179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