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3367号“NOVA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在先权利的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2768号、第13443921号、第19581452号、第7280192号、第72726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位置、行业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0901商品群组上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在先案例、撤销决定等的复印件、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遥控仪器”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遥控装置”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遥控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及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地域差异、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CD盘(只读存储器);交互式触屏终端;编解码装置和仪器;编码和解码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微处理机;数字信号处理器;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交互式白板;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平板电脑;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光学字符识别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CD盘(只读存储器);交互式触屏终端;编解码装置和仪器;编码和解码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微处理机;数字信号处理器;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交互式白板;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平板电脑;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光学字符识别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