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健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智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康王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29838799号“清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焱清”、“口焱清”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1、产品包装及图片;
2、检验报告;
3、产品价格表;
4、生产委托协议;
5、销售发票;
6、天猫店铺截图及广告图片;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自2012年推出“清焱”系列产品,并于2015年获准注册“清焱养护”、“清焱润爽”等商标。本案申请人系不正当竞争,搭答辩人快速发展的便车,在答辩人之后申请注册山寨商标“焱清”,并被商标局驳回。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包装及活动现场图片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并未列举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在先权利,并就此举证,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