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威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40570505号“木子领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85755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7500号“联塑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87240号“领尚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87201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87222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06340号“领尚环球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384142号“领尚长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关于申请人“领尚”、“领尚LESSO”等商标宣传工作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申请人“领尚”、“领尚LESSO”等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采矿、建筑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木子领尚”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造、采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采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