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00986号“Bibi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ibicare 36800986

阅读:155265 2023-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铭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2日对第36800986号“Bibi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ABYCARE”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

  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铭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2日对第36800986号“Bibi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ABYCARE”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在母婴商品上树立了知名品牌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384630号“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22788号“babycare by phil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性,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年度网络新闻报道;2019年促销活动及相关报道;2019年双十一销售数据;奖杯荣誉;微博宣传;线下实体宣传;关键词搜索;营销推广类合同;引证商标在指定产品上的市场知名度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4类装饰织品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餐具垫(非纸制)等商品上,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部分商品不予注册,现处一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四、申请人名义经我局核准现已变更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亦将第8779175号“Mami care及图”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未针对该商标提出具体主张。

  六、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两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YSH”、“吸之郞”、“小度同学”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名下商标“baby car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YSH”、“吸之郞”、“小度同学”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鉴于此,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明显复制、摹仿、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该类抢注行为侵犯了他人在先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Bibicare”与引证商标二“babycare by philemon”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布制旗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丝织美术品;布制旗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在“丝织美术品;布制旗帜”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丝织美术品;布制旗帜”以外的其余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除“丝织美术品;布制旗帜”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仍未确定,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申请人未针对首页中引用的第8779175号“Mami care及图”商标提出具体主张,且争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

本文《关于第36800986号“Bibi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ibicare 368009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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