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7448号“小鹅花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0668号“小鹅财富 XIAOE FOR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27190号“小鹅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272169号“小鹅参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介绍及新闻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小鹅花钱”与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小鹅参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银行服务;电子钱包支付服务;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融贷款”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