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尊尔雅服饰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55190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系列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74762号图形商标、第10974845号“老人头 LAORENTOU及图”商标、第14754609号“老人头 LAORENTOU since 18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742个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老人头”品牌影响力日益提升,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大量摹仿“老人头”品牌的商标公告出来,故申请人对摹仿商标都提出了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且都得到了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官网及微信平台截图;
3、合同及发票;
4、宣传册及纸箱照片;
5、部分专卖店列表;
6、申请人部分线下销售合同及部分门店照片;
7、申请人电子商务合作协议;
8、部分线上网店;
9、检测报告;
10、“老人头”系列品牌所获荣誉;
11、部分商家仿冒“老人头”系列产品的报道;
12、行政处罚款决定书;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销售情况;
14、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28类上先后申请注册了第12000338号“金宝袋鼠皇 JBAODAISHUH”、第14240662号“淘气象 TQXIANGTZ”、第23913510号“洣其小小 MQIIIXXI”、第24418392号“保罗-世纪名品 BOLOOSIJIMINGPING”、第24517709号“珀格公牛 POOIG BULL”等780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12000338号“金宝袋鼠皇 JBAODAISHUH”、第14240662号“淘气象 TQXIANGTZ”、第23913510号“洣其小小 MQIIIXXI”、第24418392号“保罗-世纪名品 BOLOOSIJIMINGPING”、第24517709号“珀格公牛 POOIG BULL”等780余件商标,其中众多商标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且部分商标在商标审查程序已被驳回。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