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75453号“极客公园创新大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极客公园创新大会 47575453

阅读:183564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传奇极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8299号《关于第47575453号“极客公园创新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90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

  申请人:北京传奇极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8299号《关于第47575453号“极客公园创新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90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京行终124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我局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第5351118号“极客空间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6日公布的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第8823159号“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7575453号“极客公园创新大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极客公园创新大会 475754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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