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盘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盘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28812941号“夜翼 NIGHT W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夜翼 NIGHT W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销售终端机(POS机);电子教学学习机;电影机器和设备;电线和电缆;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集成电路”。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NIGHTWING》漫画画册、美国的著作权登记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其对独创设计并在先使用的“NIGHTWING”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在先公开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所含“NIGHTWING及图”部分与该美术作品设计风格雷同,整体视觉效果极为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品化权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0余件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12941号“夜翼 NIGHT W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