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地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交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7751号“GEO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685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多种资质证书、许可、荣誉等;2、研发费用明细及专项报告;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报告;4、企业询证函;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6、企业介绍页面、微信页面、服装图片、公司牌照、办公区内景照片;7、劳务分包合同、发票;8、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书、发票;9、企业手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9月7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8年9月6日。
2、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对应的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证据7、8中申请人是寻求他人服务的委托方,而非向他人提供服务的受托方。证据2、5、6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三年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