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50888号“菊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菊椒 36350888

阅读:78536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三道杠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36350888号“菊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互联网创新企业,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41类服务上注…

  申请人: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三道杠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36350888号“菊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互联网创新企业,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41类服务上注册的第22516591号“菊椒男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第41类“菊椒”未注册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请求认定为“菊椒”未注册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注册商标权利的侵犯。四、被申请人在多个平台均有公开售卖商标的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极其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申请人获奖证明;申请人出席或举办活动证明;申请人相关截图资料;申请人销售合同、记录等资料;申请人相关视频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相关参加公益活动资料;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经审查,申请人需提交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份数的商标评审申请书/补充材料副本。据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补正。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菊椒”与引证商标“菊椒男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无线电文娱节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菊椒”未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培训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菊椒”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达到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其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将“菊椒”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并无被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相关内容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及法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无线电文娱节目、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36350888号“菊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菊椒 363508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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