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荆门市晨曦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乐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0239号“雨祇防水YUQI WATERPROO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56344号、第10080298号、第11276874号、第89340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