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大别山茗茶小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华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0877号“牛王寨皇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58049号“大王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8187号“大王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63394号“老王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41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32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牛”经艺术设计,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