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79963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11694号“京喜 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45352号“惊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79897号“京喜窖坊 Jinxi Jiao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115795号“京喜东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854815号“王牌京喜 KING OF JING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6212号“惊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983051号“京禧滋养 JINGXI ZI 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475703号“惊喜 SURP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即将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平台讨论、电商平台的相关视频介绍和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印刷出版物”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印刷出版物”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