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0981号“FORTUNE N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8315758、16175633、43358941、5463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引证商标三主体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一 、三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三主体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期刊”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另,即使引证商标三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三仍可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三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