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盘中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行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9728357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多次抢注上海康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老娘舅”商标。被申请人除了复制、摹仿他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老娘舅”商标之外,其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系复制、摹仿国内外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非常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实际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被申请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所示的失信公司,因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纠纷等立案数十起,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贬损了他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善意取得争议商标,是善意第三人。原被申请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案件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企业运营情况的好坏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无关。争议商标与上海康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册的“老娘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争议商标通过合法程序而注册,并未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原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及被申请人善意取得争议商标的行为并无任何主观恶意。申请人恶意抹黑原被申请人动机不纯,实际上是为了抢夺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上,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申请人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老娘舅”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