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点(佛山市)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29557号“奇点 QiD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52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491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50400号商标、第565152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6843号商标、第19092464号商标、第25378831号商标、第30372446号商标、第34452831号商标、第35594781号商标、第223781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棉签;产包;医用保健袋;月经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产包、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内裤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棉签;产包;医用保健袋;月经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