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希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凯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2000860号“南亚NAN Y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南亚”是亚洲的6个地区之一,是亚洲的地理区域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止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南亚”是商品产地的重要标志,“南亚”二字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属于台湾地区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关于“南亚”的解释网页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南亚”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也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争议商标整体具有设计感和美感,并且图形和英文均在第16类上获得注册,具有显著性。“南亚”在第16类上获得注册,说明“南亚”二字并非被申请人认为的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成立于1958年,成立之日起即以“南亚”为字号。争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中。
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争议商标由文字“南亚”、“ NAN YA”和图形共同组成,其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