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99692号“必捕 灭害灵BIB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必捕 灭害灵BIBU及图 53999692

阅读:35415 2023-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宝臣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3999692号“必捕 灭害灵BIB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6746号“灭害灵 A…

  申请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宝臣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3999692号“必捕 灭害灵BIB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6746号“灭害灵 AESTAR及图”商标、第1911752号“中山凯达 灭害灵及图”商标、第1755542号“灭害灵”商标、第628686号“灭害灵”商标、第3607233号“灭害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了5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经营需求,且被申请人申请的大部分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商标近似,具有明显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灭害灵”品牌简介;2、申请人获奖荣誉、专利证书、ISO体系认证等;3、行业协会证明;4、“灭害灵”品牌获奖荣誉及商标注册情况;5、在先裁定、判决;6、“灭害灵”网络搜索结果、销售证明、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参展资料、广告宣传资料; 7、“必捕尅害灵”、“灭害灵”产品图;8、“必捕尅害灵”网络店铺销售信息;9、作品登记证书;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检索结果、被申请人抄袭品牌简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具有较强知名度。三、争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先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包括“超劲威灵”、“滇虹白药”、“飞枪镖手”、“杰克狮王”、 “必捕阿道天”、 “必捕舒客”、“必捕六神”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六十余件商标,包括“超劲威灵”、“滇虹白药”、“飞枪镖手”、“杰克狮王”、 “必捕阿道天”、 “必捕舒客”、“必捕六神”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亦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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