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艳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1304644号“陌生缘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3783号“今生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曾于2007年、2015先后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摹仿、抄袭申请人驰名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多件商标均是摹仿知名商标、抢注知名影视剧及歌曲名称而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等;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图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等;
4、广告合同、发票、举办活动、参加展销会的资料等;
5、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6、在先裁定文书;
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被申请人现名下150余件商标,涉及第3、9、11、14、25、32、33、41、42、43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其中第33类上共申请注册91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来自星星的你”、“你来自哪颗星”、“闻香识女人”、“有一天”、“One Day”、“七龙珠”、“赛亚人”、“敢问路在何方”、“只对你有感觉”、“好想大声说喜欢你”、“渐渐被你吸引”、“什么都不要对我说”、“人生海海”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陌生缘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现名下150余件商标,涉及第3、9、11、14、25、32、33、41、42、43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其中第33类上共申请注册91件,除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来自星星的你”、“你来自哪颗星”、“闻香识女人”、“有一天”、“One Day”、“七龙珠”、“赛亚人”、“敢问路在何方”、“只对你有感觉”、“好想大声说喜欢你”、“渐渐被你吸引”、“什么都不要对我说”、“人生海海”等众多与在先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名称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在先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他人在先权益及囤积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