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裕满荃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2846号“ONE年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511号“青年”商标、第13674424号“青年”商标、第29123190号“青年”商标、第12464002号“年青宝”商标、第23759199号“醉年青”商标、第42442871号“年青小”商标、第22363825号“ONE DEAR”商标、第58955370号“ONE1BEER”商标、第16972782号“ONEWINE”商标、第22363795号“THE ONE DEAR”商标、第57558489号“俊发ONE悦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