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65853号“醉乡民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醉乡民谣 55865853

阅读:119447 2023-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丽江醉乡民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5853号“醉乡民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4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

  申请人:丽江醉乡民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5853号“醉乡民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4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工作服;内衣;衬衫;服装;乳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子;袜;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子;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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