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11001号“福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2003275号“福星智慧家”商标、第23366016号“福星慧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现已生效。第30939066号“福星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第1010961号“东方福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57500004号“72 福星”商标、第59627091号“喝福星涨停板”商标、第58016186号“喝福星 1921”商标、第58010869号“汇福星 1921”商标、第59044725号“匠褔星”商标、第59284628号“匠褔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七至十一)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第58844657号“人民小酒 福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七至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