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988616号“COSNORI 酷丝诺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SNORI 酷丝诺丽及图 64988616

阅读:141943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龙伟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8616号“COSNORI 酷丝诺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47768号“酷丝诺丽”商标、第36028041号“可么丽 COSNO…

  申请人:汉龙伟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8616号“COSNORI 酷丝诺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47768号“酷丝诺丽”商标、第36028041号“可么丽 COSNORI”商标、第16160422号“ROYAL SKIN及图”商标、第9480277号“ROYAL PET及图”商标、第11511970号“RA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的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其已有商标专用权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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