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新耐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会服商务秘书石家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2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1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646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088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