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32054号“唐人神非比寻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唐人神非比寻肠 57132054

阅读:28031 2023-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红亚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57132054号“唐人神非比寻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山东齐汇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齐汇肉制品有限公司,下辖全资独立…

  申请人:张红亚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57132054号“唐人神非比寻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山东齐汇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齐汇肉制品有限公司,下辖全资独立法人临沂市国旺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82411号“非比寻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58053号“非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肉制品企业,属于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模仿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山东齐汇集团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商品实际使用图片、发票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香肠;热狗肠;小香肠;熏香肠;炸香肠;干香肠;煮香肠;意大利肉肠;鱼肉香肠”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5月6日。

  2、各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唐人神非比寻肠”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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