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传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明磊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2日对第52088493号“仙狐传说 Angel fox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030840号“传奇”商标、第14557428号“传奇 LEGEND及图”商标、第21767585号“Leg end”商标、第29151664号“传奇 LEGEN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许可授权书、商标授权许可协议、营业执照、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档案、相关释义、网络下载页面、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采购及销售记录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申请的“LEGEND”商标因与争议商标等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故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应与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在先决定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晋江市鸿泰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授权书、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晋江市鸿泰兴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至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授权书及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所出具的商标许可授权书、商标授权许可协议,故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利害关系人,有援引引证商标一至四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仙狐传说 Angel fox Legend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传奇”、“传奇 LEGEND及图”、“Leg end”、“传奇 LEGEND”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并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案件的裁定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