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政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8087号“左碗右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1461号“左田右”商标、第11942149号“左右香水”商标、第14558341号“左右”商标、第23832960号“左右牧场”商标、第40951006号“左右动画”商标、第62496245号“左右便利店”商标、第11025861号“左右名妆”商标、第1655836号“左右”商标、第19270757号“左右会议”商标、第52347487号“左右沙发 沙发专家”商标、第60580524号“LEFT&RIGHT PET LET OUR FAMILY SERVICE YOUR FAMILY 左右宠物”商标、第17300804号“左蔬右果”商标、第62525779号“佐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十、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左碗右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