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姿诺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5904号“THENU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芳香剂(香精油);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91806号“THE NUE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的第20693280号“NU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芳香剂(香精油);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已经生效,至此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剂(香精油);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