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58750号“儿童王国 KIDS NAT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儿童王国 KIDS NATION 27458750

阅读:119956 2023-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博新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优乃库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对第27458750号“儿童王国 KIDS NAT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股人、法定代…

  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博新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优乃库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对第27458750号“儿童王国 KIDS NAT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参股近半的关联企业厦门佳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易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第12777437号“乐童王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厦门佳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相关品牌介绍、相关节目网络报道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所谓的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本案无关联。引证商标并非申请人名下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2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广州市天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经核准转让,现为佛山市天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关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对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申请人不具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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