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市建安区嘉荣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昌双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30552号“非凡秀FEIFAN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59783号“非凡”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896455号“依可魅”商标、第20714132号“ATINA”商标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