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6364号“TOMMY HILF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8710710号“天赫TIANHE及图”商标、第21679324号“天赫TIANH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