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1日对第22377050号“芭黎贝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隶属于韩国最大的面包生产销售企业SPC集团,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SPC集团拥有“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在中国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SPC集团所属的法国巴黎贝甜公司拥有的“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京73民初316号案件中认定为餐饮服务上未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二、 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SPC集团及“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的介绍资料;
2、“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在中国的宣传资料及店铺资料;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媒体报道;
4、申请人商标授权使用授权书资料;
5、韩国SPC集团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请人于2017年委托调查公司对金光春及被申请人进行调查的调查报告;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其他相关信息及公证书资料;
8、部分商标行政裁定书、司法判决书资料;
9、被申请人注册的相关域名资料;
10、“巴黎贝甜”及“PARIS BAGUETTE”商标保护专家意见书;
11、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咨询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BARIS BAGUETTE”、“巴黎贝甜”商标反复注册商标多达100余件,包括第14898063号“芭黎贝甜BARIS BAGUETTE”、第18258109号“芭黎焙甜”、28428797号“巴里贝甜”、第29005619号“Baris Baguette”、第29412659号“巴梨贝甜”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商标为“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前述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极为相近。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与申请人的“BARIS BAGUETTE”、“巴黎贝甜”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