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发真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庆益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1日对第36307138号“ADIXEN VACUU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24022号“ADIX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DIXEN”相同,二者整体外观近似,读音含义差别不大,已经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抢注了申请人商标及行业内其他国际知名品牌,缺乏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明显是恶意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市场秩序。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ADIXEN”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如不予宣告无效,将会鼓励商标抢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产生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恳请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中译文;
2、阿尔卡特真空技术(法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中译文;
3、阿尔卡特电信工业公司基本信息及中译文;
4、“ADIXEN”品牌创立的相关报道;
5、关于阿尔卡特在真空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6、普发真空(法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ADIXEN品牌历史的介绍;
7、普发真空集团官网、普发真空微信公众号以及互联网关于收购Adixen的记录;
8、第三方网站关于Adixen品牌历史的介绍;
9、“ADIXEN”产品宣传手册;
10、产品介绍;
1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
12、“ADIXEN”品牌产品参加展览会议材料、销售发票、产品图片、产品手册;
1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
1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的他人品牌介绍;
16、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1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年报;
18、调查员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负责人关于商标买卖的通话录音及基本内容文字记录;
19、从申请人官网下载的真空泵操作指南和专家建议;
20、相关判决书;
21、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有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油;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橡胶制瓣阀;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密封垫片;非纺织用碳纤维;半加工泡沫塑料制过滤材料;合成橡胶;接头用密封物;非金属软管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真空泵、第9类真空测量设备及第11类气体净化用的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4类、第7类、第17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了32件商标,其中包含3件含有“BECKER”的商标、5件含有“爱德华”的商标、4件含有“ADIXEN”的商标、3件含有“PFEIFFER”的商标、4件“普发科”商标、4件“安捷伦新真”商标、1件“AGILENT VACUUN”商标、2件“RIETSCHLE”商标、1件“瓦利安 VARIAN”商标,前述商标与申请人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的绝缘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真空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ADIXEN”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油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BECKER VACUUM”、“爱德华真空”、“安捷伦新真”、“AGILENT VACUUM”、“普发科”等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