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3746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819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申请人及其品牌排名、申请人官网资料;关联公司域名注册信息、经公证的企业信息、官网信息;相关图书摘页;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经公证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声明、著作权登记证书、经公证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经公证的网络搜索资料、经公证的购买情况、店面列表、相关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LUE BOTTLE COFFEE”组成,可译为“蓝色瓶子咖啡”,指定使用在“装饰织品”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