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冬牙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7830号“好钟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991348号商标、第11991317号商标、第57443565号商标、第55926376号商标、第59557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肖像权的解释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钟意”,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