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普罗芙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敏文
异议人普罗芙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敏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65356号“PROFO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FOO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滑板车(玩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7612号、第8767611号、第8767613号“PROFOOT及图”,第8767615号、第8767616号、第8767617号、第15919344号、第30451538号、第30451539号“PROFOO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皮肤保湿剂;身体保湿剂;非医用护肤剂”、第8类“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指甲剪”、第10类“矫形鞋垫;靴和鞋用弓型支垫;矫正重叠趾用衬垫”、第21类“鞋撑;玻璃瓶(容器);药瓶”、第25类“足部缓冲和支撑用脚后跟衬垫(非矫形用途);足部缓冲和支撑用鞋垫(非矫形用途);足部缓冲和支撑用鞋衬垫(非矫形用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65356号“PROFOO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