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刚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8994号“沁壹净 QINYI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06076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