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69369号“全棉小时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全棉小时光 32969369

阅读:171435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璐帆 异议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璐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69369号“全棉小时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璐帆

  异议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璐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69369号“全棉小时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棉小时光”指定使用于第28类“围棋;钓鱼竿;网球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34249号“全棉时代”、第11707546号“全棉时代 PURCOTTO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棋;健身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上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69369号“全棉小时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2969369号“全棉小时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全棉小时光 329693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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