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勒泰地区金瀚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3616号“金瀚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64959510号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7371275号商标、第181441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54186号商标、第25325886号商标、第8372742号商标、第1250034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