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守勇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90989号“易乐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0003085号商标、第21812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4402类群组“公共卫生浴;按摩;脚底按摩服务;足部按摩服务;泰式按摩服务”服务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公共卫生浴;按摩;脚底按摩服务;足部按摩服务;泰式按摩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公共卫生浴;按摩;脚底按摩服务;足部按摩服务;泰式按摩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商服务。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公共卫生浴;按摩;脚底按摩服务;足部按摩服务;泰式按摩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