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稻田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6541号“勒流正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1453823号商标、第61365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92785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水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龙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